纳税筹划的主体

更新时间:2019-05-14 11:27:22

纳税筹划的概念与特征纳税筹划应当是指纳税义务主体,在纳税义务成立之前,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从生产经营等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实现纳税筹划主体价值最大,并能有效维护其税收权益的一种综合。

主体的限定性能够进行纳税筹划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义务主体,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某种纳税义务的主体。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纳税义务主体既包括纳税义务人及其代理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等等。对纳税筹划的主体进行这种限定,其目的是将纳税筹划与课税筹划加以区分。


我们说税收活动的参与者应该是两个:

课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亦即政府和纳税人。由于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而,无论是课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都需要对税收活动进行筹划。对课税主体即政府而言,需要考虑的则是如何通过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以获得适度的税收收入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就纳税主体而言,向政府缴纳税收即意味着其收入与收益的减少,那么,为了增加其收入与收益,纳税主体也就不得不考虑怎样通过对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以便更少地纳税,更多地降低税收成本,更多地增加经济收益。

非违法性国家课税必须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国家赋予纳税人诸如是否课税、课征什么样的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等等税收法律义务都必须而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和明确,国家不能在法定义务之外要求纳税人承担额外的税收义务。因此,纳税筹划需在不违反的条件下进行。相反,如果纳税筹划主体可以采取违法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也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因为此时,纳税筹划并不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法,就会依法惩处,纳税人将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经济的、行政的,甚至是刑事的。

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性系指纳税筹划主体进行纳税筹划都具有非常明确的利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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