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22 14:16:09
现阶段我国在增值税为负的时候财政部门不退税,企业只有在以后抵税冲销,税务部门占用了公司很多的留底税款,且实际征缴中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受限条件较多,常常会发生不可以抵扣的情况。在大部分公司增值税税负高过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值税税收政策范围窄,实效性小,不利于缓解企业增值税税负,与结构性减税的大方向不相匹配。
国企对税收优惠奖励政策不敏感,创新激励新政效果不明显国企对创新激励指引的税收政策的反应不甚敏感。不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定门槛较高,国有企业受各种原因影响经常不符合条件,很难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亦缺乏争取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纳税的动机。
特别是那些处在市场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经常误把正常的企业纳税义务当成国有企业的“特殊贡献”大书特书,“纳税大户”几乎成为“企业高管人员有经营能力”的同义表达。受此观念影响,国有企业争取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均比较差。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之所以对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敏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政府干预影响过大。此外,即使国有企业希望争取财政支持或减少纳税,大多也可通过安排就业承担社会责任、争取环保技改专项资金等其他渠道获得。故而,以激励创新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吸引力不大,创新激励税收政策在国有企业效果不佳。此外,目前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尽管经过了三次修订,但由于其考核内容指标过多过细,在鼓励创新上的政策意图严重淡化。比如,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的计算上,如果增加当期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就会降低当期利润总额指标,使负责人在当期考核中处于不利地位,加计研究开发费用75%形成税后净营业利润仅仅适用于计算经济增加值指标。